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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继承人 。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不管户口是否在一起 ,当事人都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农村的承包土地,在本次承包期限内 ,各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扣缴。
民法典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
法律主观:
老人去世后土地应由其户内亲属继续使用,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使用;老人去世销户的家庭整体消亡 ,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本村内重新分配签订承包合同。
法律客观:《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 ,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 ,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 ,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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